可儿童单独购买
专属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外宾部/普通部
意外门诊紧急医疗
提供温暖健康保险服务体系
“高端医疗险”针对高端人群设计,超高保额、突破国家医保限制、就医直付、覆盖广泛的医疗费用保险。主要为有实力和有意愿的客户提供个性化、人性化、规范化的医疗服务; 形式灵活多样:可在医院提供特别服务、在家里治疗外加特别服务、长期的特别医疗服务、短期的特别医疗服务等
4001-5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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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与说明 |
限额 |
下列保障,包括全额赔付项目,均将计入年度保单最高保障总额 |
保单年度保障最高总额为 10,000,000 美元或63,000,000 元人民币 |
常规门诊治疗 * 全额赔付,以常规门诊治疗年度最高保障额(75,000 美元或 472,500 元人民币)为限 |
年度最高保障额
75,000 美元或 472,500 元人民币 |
自付比例选项: 标准自付比例0%;自选 20%;本部分中适用于常规门诊治疗保障的自付比例已在保险证书中注明。请注意,自付比例将不适用于在中国大陆的公立医院接受的常规门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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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手术 |
全额赔付 |
病理学检测、X 光检测和诊断检测及治疗 以经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或医生建议,有助于诊断或评估被保险人的病症者为限,包括:1.病理学检测,例如血液检查;2.放射检测,例如超音波或 X 光检测;3.诊断检测,例如心电图 (ECG) |
全额赔付 |
专科医生诊症及医生费 接受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或医生诊症,例如:1.接受或安排治疗;2.跟进已接受的治疗;3.接受住院前及住院后诊症/治疗;4.接受药物处方;5.诊断被保险人的症状此类诊症可在专科医生或医生诊所,或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 |
全额赔付,每个保险期以 60 次诊症为限 |
合格护士(具备护士资格的护士) 护理费用,例如由合格护士进行注射或伤口换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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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精神科治疗 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及心理治疗师诊症费,包括:1.接受或安排治疗;2.接受住院前及住院后治疗;3.诊断被保险人的疾病此类诊症必须在精神科医生、心理医生或心理治疗师诊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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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疗师、骨科医生及脊椎指压治疗师 物理治疗师、骨科医生、脊椎指压治疗师的物理疗法诊症和治疗,目的在恢复被保险人的一般身体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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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治疗师及视觉矫正师 职业治疗师及视觉矫正师的诊症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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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部护理 足科医生、整形外科专科医生或足病诊症师的治疗。除非被保险人患有糖尿病,否则鸡眼、老茧或是指甲增厚或畸形的治疗不会纳入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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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疗法:针灸及反射疗法 针灸师及反射治疗师的治疗和诊症,以由治疗当地注册在案的合格执业人员操作者为限。注:若治疗并非于同日提供或进行,将视为不同诊次。 保险人仅支付此类辅助疗法和以下辅助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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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药物:顺势疗法、自然疗法、中药治疗及正骨疗法 顺势疗法、自然疗法及中医和整骨师的诊症及治疗,以由治疗当地注册在案的合格执业人员操作者为限。注:若辅助药物或疗法并非于同日提供或进行,将视为不同诊次。 保险人仅支付前述辅助药物及疗法。部分中药(特定类别)不在保障范围。 |
每个保险期以 4,000 美元或 25,200 元人民币为限 |
处方药及敷料 由医疗从业人员开具处方,被保险人仅可通过处方单取得、且为治疗疾病、病症或损伤所必须的药物和敷料。注:本项保障不包括经开具处方或施用的辅助药物,此类药物属于前项保障范围。 |
每个保险期以 6,000 美元或 37,800 元人民币为限,超出上限部分的支付比例为 50% |
耐用医疗设备 具有以下特性的耐用医疗设备:1.可重复使用多次;2.非一次性设备;3.用作医疗用途;4.在没有疾病、病症或损伤的情况下不可使用;5.适合在家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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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指导 保险人将支付营养师的诊症,以提供与经诊断疾病或病症(例如糖尿病)有关的饮食建议所需者为限。 |
每个保险期以 4 次咨询为限 |
预防性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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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检查(等候期 6 个月) 健康检查通常包含各种例行检查 |
每个保险期以 1,500 美元或 9,450 元人民币为限 |
疫苗接种 保障范围涵盖:1.居住国国家儿童防疫计划所建议的疫苗;2.子宫颈癌人类乳突病毒 (HPV) 疫苗;3.流感(季节性感冒)疫苗;4.旅游疫苗;5.抗疟疾药物;6.肺炎链球菌疫苗 |
每个保险期以 1,500 美元或 9,450 元人民币为限 |
眼科检查 每个保险期 1 次眼科检查,包括诊症及视力检查。 |
全额赔付 |
预防性牙科治疗(等候期 6 个月) 包括:1.每个保险期 2 次检查;2.X 光检测/咬翼/单景/全景 (OPG);3.洗牙;4.护齿套 |
全额赔付 |
牙科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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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相关牙科治疗 若被保险人参加本医疗计划未满 6 个月,保险人仅支付意外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的意外事故相关牙科治疗。 |
每个保险期以 2,000 美元或 12,600 元人民币为限 |
常规牙科治疗(等候期 6 个月) 补牙,根管治疗,X 光检测,拔牙,洗牙,麻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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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复性牙科治疗(等候期 6 个月) 牙桥,牙冠,植牙,假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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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齿矫正(等候期 12 个月) 若被保险人参加本医疗计划已达 12 个月,并在 19 岁以下,保障范围涵盖以下畸齿矫正治疗:1.诊症及每月检查;2.拔除乳牙/乳齿;3.治疗规划;4.齿模;5.拔牙;6.麻醉;7.X 光检测包括单景/咬翼/根周(牙根 X 光检测)/全口 X 光检测/全景 (OPG) 及头侧 (CEPH);8.数位摄影;9.金属牙套/维持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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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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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 处方助听器费用 |
每个保险期以 1,000 美元或 6,300 元人民币为限 |
镜架、镜片及隐形眼镜 眼镜及隐形眼镜,以眼科专科医生开具处方,目的为矫正视力(例如远视或近视)者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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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服务:住院及日间留院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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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包括食宿) 适用条件:1.在医疗上有需要住院;2.治疗由专科医生操作或管理;3.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在医疗上应属适当 |
全额赔付,标准单人病房 |
父母陪伴留宿医院 家长陪同子女留宿医院的病房与膳宿费用,此类费用仅适用于一位家长;被保险人的子女应在 18 岁以下,且应为被保险人并接受保障范围内的治疗。 |
全额赔付 |
手术室、药物及敷料 包含下列费用:1.手术室;2.恢复室;3.手术室或恢复室中使用的药物和敷料;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内使用的药物和敷料 |
全额赔付 |
重症监护 症监护病房的治疗费用,以具有医疗必要性,或属于治疗的必要部分者为限。 |
全额赔付 |
手术,包括外科医生及麻醉师费 手术,包括外科医生和麻醉师费,以及手术当日所需的治疗(限紧接于手术前后者)。 |
全额赔付 |
内科医生费 |
全额赔付 |
病理学检测、放射检测和和诊断检测及治疗 病理学检测,例如血液检查,放射检测,例如超音波或 X 光检测,诊断检测,例如心电图 (ECG) |
全额赔付 |
心理及精神科治疗 精神科治疗,即被保险人为医疗目的必须接受日间留院或住院治疗,这类费用包括精神疾病的相关病房、膳食及所有治疗费用凡是需要在医院过夜或是日间留院 5 天以上的精神科治疗,皆需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 |
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与营养师 由治疗师(例如职业治疗师)提供的治疗、物理治疗、营养师或言语治疗,以属于住院治疗的一部分者为限,即此类治疗不能是被保险人住院的唯一原因。 |
全额赔付 |
减重手术(等候期 24 个月) 被保险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质量指数 (BMI) 达 40 以上,并经诊断为病态肥胖症;2.可提供过去 24 个月尝试其他减重方法的书面证明;3.已接受心理评估,确认被保险人适合接受本项手术请在接受治疗前联系我们以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 |
预防性手术 保险人将依我们的医疗保单标准缴付,例如家族病史有明显趋势,且/或被保险人的基因检测呈现阳性。请在接受治疗前联系我们以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 |
人造器官装置 被保险人的治疗所必须的初始人造器官装置。人造器官装置是指外部人工身体器官,例如手术所需的义肢或义耳。保险人不支付成人的替换人造器官装置,包括与既有病症有关的人造器官装置。针对未满 18岁的儿童,每项装置保险人将支付第一个及其后两个替换人造器官。 |
每项装置以 6,000 美元或37,800 元人民币为限 |
植入式人造器官及人造器官设备 人造器官植入:1.更换关节或韧带;2.更换心瓣膜;3.更换主动脉或动脉血管;4.更换括约肌;5.更换水晶体或眼角膜;6.控制尿失禁或膀胱控制;7.作为心律调节器(或植入体内心脏去颤器,视我们的医疗保单标准而定。请联络我们取得预先授权)8.移除脑部积液;9.植入人工耳蜗,以初次植入在被保险人未满 5 岁时完成为限,保险人将缴付维持及更换费用;10.癌症手术后重建声带功能设备:1.护膝,需为十字(膝部)韧带修补手术的必要部分;2.护脊,需为脊椎手术的必要部分;3.外部固定支架,例如开放性骨折或头部、颈部手术后所使用者 |
全额赔付 |
重建手术 疾病、损伤或手术后的面颜重建治疗。若原始疾病、损伤或手术及重建手术发生在现有持续投保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支付此类手术。请在接受重建手术前联系我们以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 |
意外事故相关牙科治疗 保险人将支付严重意外事故后在医院接受的必要牙科治疗。 |
全额赔付 |
居家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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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接受本医疗计划所涵盖的治疗之后,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由被保险人的专科医生开具处方;2.在被保险人离开医院后立刻开始;3.减少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4.在被保险人家中由合格护士提供;5.提供医疗照护所需,并非个人协助请在接受治疗前联系我们以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每个保险期以60 日为限 |
临终关怀与缓和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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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与缓和治疗,当被保险人经诊断为疾病末期,并无任何治疗能使被保险人康复的时候适用。 医院或临终关怀中心食宿;护理;处方药物;身心灵及社会照顾 |
整个保险期上限为 40,000美元或 252,000 元人民币,包括续保期 |
康复护理(跨领域康复) |
全额赔付每个保险期以 60 日为限 |
住院及/或门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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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扫描 核磁共振扫描 (MRI);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正电子成像检查 (PET) |
全额赔付 |
癌症治疗 自诊断出癌症时起,包括与规划及执行癌症治疗有关的费用。包括检测、诊断造影、诊症及处方药物。请在接受治疗前联系我们以取得预先授权。若未取得预先授权,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
全额赔付 |
器官移植 下列移植手术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医生或专科医生诊症,不论是于器官移植后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治疗,惟器官需由亲人或经认可的来源捐赠:1.角膜;2.小肠;3.肾脏;4.肾脏/胰腺;5.肝脏;6.心脏;7.肺脏;8.心肺移植各项需移植病症的捐赠者费用,无论捐赠者是否为被保险人,包括:1.摘取器官,无论是活体或遗体捐赠;2.所有组织配对费用;3.医院/捐赠者手术费;4.捐赠者并发症,以手术后 30 日内为限 抗排斥药物及骨髓和周边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无论治疗癌症时是否使用高剂量化疗,均属癌症治疗保障范围。 |
每项病症以 900,000 美元或 5,670,000 元人民币为限 |
肾脏透析 涵盖住院、日间留院及门诊。 |
全额赔付 |
产科/分娩(等候期 12 个月) 葡萄胎、子宫外孕及无怀孕或分娩者亦可能发生的其他病症治疗,不属于产科/分娩保障范围,而应适用其他保障,例如常规门诊治疗或住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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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生育中心/在家分娩(等候期 12 个月) 产科治疗及分娩,包括:1.正常分娩的医院、产科医生、助产士费用;2.母亲于正常分娩后立即需要的产后照护,例如缝合;3.婴儿常规照护,以 7 日为限 |
每个保险期以 15,000 美元或 94,500 元人民币为限 |
剖腹生产(等候期 12 个月) 剖腹生产的医院、产科医生及其他医疗费用,以具有医疗必要性的剖腹生产为限,例如产程迟滞(难产、胎儿窘迫、出血等)。 |
每个保险期以 30,000 美元或 189,000 元人民币为限 |
产前及产后治疗(等候期 12 个月) 产前及产后的产科照护及治疗 |
属于常规门诊治疗的保障范围 |
怀孕及分娩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因怀孕或分娩直接导致的病症,例如妊娠毒血症、先兆性流产、妊娠糖尿病、死产。 |
全额赔付 |
运送/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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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运送 医疗运送交通费包括:1.至最近适当治疗地(可与被保险人的所在地位于同一国家或其他国家);2.返回被保险人的运送出发地适用条件:1.预先取得授权;2.回程在治疗结束后 14 日内 保险人支付的返程费用为下列费用中较低者:1.陆运或海运的合理费用;2.经济舱机票 |
全额赔付 |
医疗运返 医疗运返交通费包括:1.至被保险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指定国籍国,或被保险人的指定居住国;2.返回被保险人的运送出发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预先取得管理方的授权;2.回程在治疗结束后 14 日内 保险人支付的返程费用为下列费用中较低者:1.陆运或海运的合理费用;2.经济舱机票 保险人不支付其他医疗运返相关费用,例如交通费或饭店住宿。 |
全额赔付 |
同行人士交通费 陪伴被保险人的家人(配偶/伴侣、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的合理交通费,以具备合理需求者为限。“合理需求”是指被保险人因为下列原因之一而需要有人陪伴:1.被保险人需要协助上下交通工具;2.被保险人需要需要长途运送(至少超过 1000 英里或 1600 公里);3.并无医疗护送人员;4.罹患急性重病 |
全额赔付 |
同行儿童交通费 在进行医疗运送或运返中,同行儿童的合理交通费,应以未满 18 岁的儿童,且符合下条件者为限:1.被保险人是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且接受医疗运送具有医疗必要性;2.被保险人配偶、伴侣或共同监护人是被保险人医疗运送陪伴人;3.如果不同行,儿童将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在身边 |
全额赔付 |
慰问探访交通费及生活费 位于其他国家的家人(配偶/伴侣、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探访被保险人的经济舱交通费,以被保险人因突然发生意外或罹患疾病而将住院至少 5 日,或因末期疾病将不久于人世者为限。 |
往返:整个保险期以 5 次探访(包括续保期)、每次以 1,500 美元或 9,450元人民币为限
探访生活费 每日 150 美元或 945 元人民币为限 每个保险期以 10 日为限 |
生活费 家人(配偶/伴侣、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经授权与被保险人同行)的生活费,应符合下列条件:1.因医疗运送而产生;2.针对其离开指定居住国的期间,以 10 日为限,或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以较短者为准 |
每个保险期以 10 日,每日以 150 美元或 945 元人民币为限 |
本地救护直升机 |
全额赔付 |
本地救护车 |
全额赔付 |
遗体运返回 |
全额赔付 |